一、总则
为加强全省生物医学智能计算技术重点实验室科研伦理管理,提高科研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道德性,确保研究人员和被研究对象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科研伦理管理
2.1 实验室开展的科研活动应遵循科学、规范和道德的原则,确保研究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可靠。研究人员应具备相关伦理学知识和素养,严格遵守科研伦理的要求。
2.2 实验室进行人体试验、动物实验和敏感生物体研究等科研工作时,应经过实验室负责人审查和审批,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
2.3 实验室应建立科研数据的记录和保存制度,确保科研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科研成果的发表和申报应遵循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
三、伦理投诉和违规处理
3.1 实验室应建立良好的伦理投诉处理机制,对于科研人员和被研究对象的伦理投诉,应及时调查和处理,并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3.2 对于科研中的伦理违规行为,委员会应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资助和科研资格、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四、监督检查和评估
4.1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科研伦理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和保护、科研数据的记录和保存、科研成果的发表和申报等。
4.2 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实验室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制定改进措施。
五、附则
5.1 本规定由全省生物医学智能计算技术重点实验室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5.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适用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