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生物医学智能计算技术重点实验室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全省生物医学智能计算技术重点实验室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确保遗传资源的合法、规范和可持续利用,维护科研活动的伦理和法律原则,制定本规定。

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人员

2.1 全省生物医学智能计算技术重点实验室应设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实验室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储存、管理和安全保护。明确人类遗传资源的获取、使用、共享和保护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2.2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人员应遵循伦理和法律原则,尊重个体权益和知情同意,确保遗传资源的保密和隐私,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

三、人类遗传资源的获取和使用

3.1 实验室获取和使用人类遗传资源时,应经过相关伦理审查和法律批准,确保遵循伦理和法律的要求。在获取过程中,应尊重个体自主权和知情同意。
3.2 实验室在使用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科研活动时,应明确研究目的和使用范围,严禁超出知情同意范围的使用。使用过程中,应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不得泄露、滥用和误用遗传资源。
3.3 实验室在人类遗传资源共享和转移时,应遵循共享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共享范围、共享目的和使用条件。共享过程中,应保护个体隐私和数据安全。

四、人类遗传资源的储存和保护

4.1 实验室应建立人类遗传资源的储存和保护体系,确保遗传资源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储存设施和保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防止遗传资源的丢失、破坏和未授权访问。
4.2 实验室应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的储存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储存条件、储存期限和储存标识等。对于失效的遗传资源,应及时进行销毁和处理,保证资源的更新和整理。
4.3 实验室应建立遗传资源的访问和使用审批流程,确保资源的合法、有序和可控访问。在遗传资源的使用过程中,应记录使用情况和结果,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信息流动。

五、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5.1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促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保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5.2 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实验室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制定改进措施。

六、附则

6.1 本规定由全省生物医学智能计算技术重点实验室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6.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适用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