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生物医学智能计算技术重点实验室
科研诚信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全省生物医学智能计算技术重点实验室科研诚信管理,培育和弘扬科研诚信文化,提高科研活动的质量和可信度,制定本规定。

二、科研诚信管理

2.1 实验室开展的科研活动应坚持诚实、正直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守学术道德和研究伦理,保持科学独立性和创新性。
2.2 实验室应遵循学术道德的要求,确保研究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复制性。严禁捏造、篡改和伪造科研数据。
2.3 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时,应遵守合作的原则,尊重合作者的知识产权和学术成果。不得盗用他人科研成果和研究方案。

三、诚信投诉和违规处理

3.1 实验室应建立诚信投诉处理机制,对于科研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科研诚信问题投诉,应及时调查和处理,并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3.2 对于科研诚信违规行为,实验室应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撤销科研资助和职务、撤销科研成果等处理措施。

四、监督检查和评估

4.1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的诚信审查和保护、科研数据的真实性、科研成果的发布和申报等。
4.2 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实验室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制定改进措施。

五、附则

5.1 本规定由全省生物技术与计算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5.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适用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